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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新闻

劳动合同新条例 “昆山劳务派遣公司”的派遣职工在被派遣工的员工不得超一半

2016-07-15 点击数:1270
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但近几年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十分突出,一些企业甚至90%的员工都是劳务派遣职工。对此,草案规定,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的30%,不得超过一半,但用工单位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除外。对违反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行为,还应当增设相应的罚则。同时,草案鼓励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用工关系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草案还明确了劳务派遣跨地区劳动者的参保方式,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预算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,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。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,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,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与用工单位就工资、奖金、加班费等问题开展集体协商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针对目前部分企业打着实习的旗号,借机大量使用学生顶岗劳动,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、加班多、报酬低,特别是发生人身伤害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救济的现象,草案在第五章特别规定,企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、井下、放射性、高毒、易燃易爆的劳动,以及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。用人单位安排的实习总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,学生每日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。同时,企业需及时为实习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,企业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的劳动报酬,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。 
 
          草案在工资分配中重申了“同工同酬”的理念,明确规定,对相同或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,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。用人单位也不得以转移财产、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工资。此外,用人单位应当向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。